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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风险你知道吗?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7-11-02 10:39:08   浏览次数:2119

“一切伟大的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的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今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我们民基法学院“法务夜大”的课程也在这样一个好日子中继续为学员们授课。

本次课程仍然是“人力资源”板块,主要内容是接续上周我们抛出的大干货——人力资源结构图,就招聘、入职、就职三大阶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防范点进行讲解。

在此时,小编就有疑问了,每日都在工作的你真的知道我们的劳动关系中存在哪些风险吗?在课堂中,“人力资源”的老师们通过案例+理论的形式,帮助学员们梳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点并进行疑点解答。在本文中,小编选取了一个课堂案例供大家分析。

从下面这个案例入手,看看你是否真的清楚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

课堂中,学员就该案例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学员A说:“劳动关系是成立的,但是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他认为学生在实习期工作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学员B表明:“劳动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公司已经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也就表明双方都以实际行动实践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学员C认为:“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针对未毕业的学生,公司应当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

在看文章的各位是否明白了这个案例呢?小编在此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判断大风公司和张三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张三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张三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张三在登记求职时,已经表达了求职意愿,而非勤工助学。双方签订后,张三依约提供了劳动,大风公司亦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三,张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了自己的情况,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就录用条件达成了一致。

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本案中,张三与大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并不代表着在校大学生必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于实习形式的多样化,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多样化。那么,这些多样化的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呢?我们民基法学院的课堂将帮助大家一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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