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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高级法官学习培训随感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2-03-27 08:06:02   浏览次数:2057

       一、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郝银钟主讲《司法原理与法治理念》。

     1、枪炮一响,法律无声。乱世无“法”可言。但世界治国经验告诉我们,和平时期唯靠依法治国,方能快速推进社会进步。我国是个历经几千年封建制的国家,完全依靠法治摆脱人治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法官对自己的社会地位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常常扮靓心态,把法官职业当做一个谋生的饭碗,就会增加我们的幸福指数,对当事人的态度也会更好一些。
     2、“正义女神”画像,背有一裂缝,一手持宝剑,一手持天平,用黑布蒙住眼睛。背缝象征着哪怕天崩地裂,也要维护正义;天平象征着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当事人;蒙眼象征着执法者不要被案情表象所迷惑,不要被当事人的身份所迷惑,要用心去裁判;宝剑象征着国家的强制力。
     3、证据规则是对包青天形象的完善和充实,目前它有些受冷落,我们法官还是要保护好它、用好它。
     4、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的品格应像皇后,才可以使当事人信赖和诚服。
 
     (听课有感)郝银钟教授讲到的“正义女神”画像,法院应该高度重视此类文化的发扬光大。我国古代的五部就有现在的文化部。凡是到过宜化的人,都知道他的主流文化无处不在,渗透力极强。文化是一种方向,文化是一种情怀,文化是一种力量,文化是一温暖......作为我们司法人员更应重视司法文化,一个法院的努力方向往往应该通过优秀的司法文化予以引导,让他不断地铸造法官崇尚法治、维护公正、惩恶扬善的精神。我国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享受湖北省政府津贴的江汉中院院长郭卫华说:“一个不读书的人是没有希望的人,一个人不读书的法院是很难站在时代前列的法院。”他以“持之以恒读书,精益求精审判”的理念把该院带到了审判时代的前列。我们宜昌法院十几年来在湖北司法界的宣传调研工作一直遥遥领先,这是市中院领导、中院负责宣传调研的同志以及全市书写法官忠于法律、孜孜不倦追求司法文化的结果。但是,有的法院对司法文化特别是制度文化还是重视不够,奖优罚劣、惩恶扬善的主流价值观的文化表现力度不够,这种状况容易导致一个法院过分关注部分干警的进步和部分案件的办理。一个国家、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倘若缺乏优秀的文化航标特别是制度文化,好人好事就会越来越少,歪风邪气就会逐渐盛行,因为好的得不到伸张,坏的受不到遏制。
     郝银钟教授讲的“法官的品格应像皇后”这句话,含义深刻,寓意我们法官的品格应像皇后那样具有一颗宽厚仁慈的爱心。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什么?泰戈尔有句名言“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 法官只有热爱当事人,视当事人为亲人,才可能同情弱势方当事人;才可能费尽心血辨法析理;才可能牺牲自己惩恶扬善。不是吗?倘若失去一颗感动的泪水,那将永远为匠。我们法官虽然也是匠,但是法“匠”,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匠”,倘若缺乏感动的心、缺乏爱心,在目前社会矛盾极其突出的大环境下,我们为民(此处的“民”应当主要指弱势群体)司法的路还能走多远呢?!司法爱心来自何处?一是来自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让好的制度培育爱心;二是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创新和对法官的教育引导,让先进的思想文化熏陶爱心;三是来自于法官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自塑爱心。联想到自己的法官品格修养,还差十万八千里呢!
 
     二、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讲《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1、下一步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哪些问题?这也是各级法院现在可以“摸着石头过河” 的问题。一是存在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法院资源不足的矛盾,目前法官很辛苦,有的一年办两、三百件案件,人就累病了,这是奇迹。我主张在宣传办案数字方面要适可而止。如果都像这样,那我们绝大多数法官都不辛苦了,那又怎样请示党委解决我们的人手困难?客观上,每个法官划两三个工作日审一件案,审出质量,审出水平,就很不简单了。我曾在湖南当了几年的院长,最大的体会是,不论处理什么问题,还是坚持实事求是靠得住。二是认定事实难。三是同案不同判,向上级法院请示实际上是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四是案结事不了,司法公信力低。五是申诉难。六是执行难。七是审判监督不到位。
     2、科学配置司法资源,让司法需求增长与供给相对匹配。实现解决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建立诉讼超市,让不同的组织参与到民事调解中来。实现初审程序类型化,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扩大初审范围,原则上所有案件都经过基层法院一审。探讨法庭审理一审案件、基层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问题。
     3、家庭诉讼要强调人性化,加强调解,轻易下判会伤害他们的亲情。
     4、建立诉讼示范制度,强调后法优于先法,增加司法的统一性,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5、进一步完善诉讼中耗时不讨效的问题,如送达问题。
     6、完善事实认定规则。证据规则现在的缺陷是没规范结果责任,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时限规定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要科学界定法官的调查取证职责,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权。对既不提供证据又不协助的当事人要给予限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人出庭。
     7、探讨建立陪审团制度,先从反复申诉的案件开始。增加陪审员的权利与待遇。
     8、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一是加大当事人的制约力度,如进一步明确他们的知情权;二是进一步科学规范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审判权,以及院长、庭长的指导权,现状是管得过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主审法官的审判权,但又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及方式,同时防止监督权大于审判权;三是进一步规范外部监督,如检察机关的监督。
     9、重新构建案结事了的解纷机制,要创立居当事人之间斡旋的群体,增加当事人斡旋的动力,实现解纷成本的廉价性。我们一方面要强化和解机制,研究调解艺术;另一方面要防止过分调解而导致牺牲道德价值、诚信价值及法制严肃性的现象。
     10、科学设定再审制度。进一步明确再审事由;实现程序性事由与实体性事由的妥当挂钩;限制再审的时间;再审不停止原判的执行;实行简易审的终审制,但可以申请再审。
     11、关于强制执行问题。执行难是主要矛盾,执行乱是次要矛盾。主要是改革执行机制,增强义务人履行裁判的自觉性。我们一直在呼吁全国人大制定《强制执行法》,大致精神有:一是降低诉讼保全的门槛,如申请人可按照保全额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适当比例提供担保;二是建立强制破产制度;三是加大拒不执行和规避执行的责任,如媒体曝光、延长拘留时间、加大处罚额度、直接执行被规避的财产;四是加大协助执行人的协助责任,规定不按要求协助执行将要承担公法与私法上的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五是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责任的处罚力度,如不如实报告则以拒不执行罪论处;六是对拒不执行者,要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特别查询手段的制度;七是加大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力度。
 
    (听课有感)江院长在讲到如何考核法官的工作量、如何宣传推广典型问题时感慨万千:还是实事求是靠得住!这使我想起了有的法院宣传典型称,一年审案上千件(究竟有没有凑数字这种情况),一个工作日要办3起以上案件。其实,我们法官很辛苦,不少法官就累死在前线。法官比公安(除刑警外)、检察(除反贪外)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压力都要大(我过去在教育、检察、行政、法院部门工作过,还被公安借调过,比较了解),但是,有几位党委、人大领导曾问起我,你们法官审案还有一年办几百件乃至上千件的?我当时只好回答,培养典型呗。其实,这种宣传不利于全国法院向党委反映我们法官的工作量问题,不利于解决法官的待遇,不利于严格执法,甚至不利于改革司法体制的大局。当然,正面典型是需要塑造的,但是,领导层应该确保树的典型经久不衰,确实起到典型引路的辐射作用。这里谈到数字虚假问题,全国是这样,即使最高法院也难以例外,何况我们基层法院的上报数字呢?但是,司法统计数字不一样,他特别严肃一些。尤其是我们法院的内部管理是十分需要真数字的,特别是案件审理数、改发数和实际执结数,因为我们法院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这三个数字,都要围绕这三个数字做文章,把文章做大做好。否则,不仅难以站到时代的前列,还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南京彭宇案从一个小的民事案转化成一个大的法治事件就是如此。
 
    最高法院张军、江必新、万鄂湘副院长这次授课,都讲到民商事案的调解问题,要求我们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增长调解智慧。最高法院近十年来也相继出台了九个有关调解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和意见。这次学习听课,使我更加深了对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技巧的认识,进一步总结了“五抓五调”的调解方法,当时在培训班座谈时有幸受到了最高法院宣传部副部长滑玉珍的肯定与勉励,现提供给同仁调解时参考:
    一抓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破解主要矛盾。一个复杂疑难案件,往往疑点、争点很多,但决定着案件性质和走向的主要争点和矛盾焦点只有一、两个。我每当接手案件,首先吃透案情,融会贯通有关法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找到这个主要争点和矛盾焦点;其次抓住主要争点和矛盾焦点,按照“双方利益最大化,诉讼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找准双方相对皆赢的调解目标;最后引导、指导、督促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算好诉讼成本帐,互谅互让,围绕上述调解目标不断调整修改协议,最终达成正式的协议。抓住主要争点调解至关重要,是确保调解成功的关键,我的大多数案件都是这样调出来的。实践中,我坚决克服拖着调、压着调和骗着调的现象,抓住主要争点辨法析理,让当事人真正明白了自己让步多少的道理。现在有些专家学者撰文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要求查明事实的条款,我说不能修改,因为修改了就意味着调解不需明辨是非。然而,我们调解的过程不仅是解纷的过程,更是维护法制权威、教育当事人守法的过程。
    二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促进互谅互让。民商事纠纷很大一部分都互有过错,只是在过错性质、过错大小及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我尽量明察秋毫,找准他们的过错,启发引导他们认识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和不利,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过错产生责备和忏悔心理,对另方当事人产生同情和认可心理,主动放弃不正当要求,最终达到互谅互让的目的。
    三当事人的错误认识,解开心结。针对有的当事人出于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误读或者认定事实的不理解,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我以十足的耐心,坚持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苦口婆心的、深入浅出的、循循善诱的解释说服,直到当事人真正排除困惑、弥合裂痕、解开心结为止。
    四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对症下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质。调解实践中,我们通过“望问闻切”仔细观察分析当事人的气质、性格、态度和纠纷动机,抓准其心理需要和不良心态,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找准与其心理特点相适应的调解对策,做到“药到病除”,一举解决矛盾纠纷。
    五当事人的亲朋关系,铺路搭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一般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发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作用,先与最影响他们的亲友进行沟通,达成共识,邀其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践中,办案中遇到说情往往不是坏事,因为待我们与说情者沟通后,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更为有效。
近六年来,我主审民商案600余件,运用上述“五抓五调”法使每年可调解率(除公告送达案件外)均达85%以上;年均当事人申请执行率20%以下(即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率80%以上);审判正确率100%。
 
    附:江必新副院长是我们宜昌的“大官”,讲课无大话套话,观点实用且具有理论高度,善于辩证性的分析问题,不像有的学者专家观点有些偏激。他讲课休息间隙,我带着好奇“见缝插针”,以老乡身份闯过他秘书关,很快得到了他的召见:他穿着朴实,身高约1.7米,看上去年龄在55岁左右,园脸型,大眼,微黑,操普通话但仍带枝江口音,思维敏捷,说话一语中的,声音响亮。待人和蔼可亲。我请教了两个问题,他言简意赅的一一做答后,又饶有兴趣地问起了关于家乡的人和事。我当时想起家乡人讲起他的逸闻趣事,感慨道“他乡遇故知”。当见他看表时,我知趣地告退,可他并没接待正在排队的想拜访的四个人,就去上课了。分别时他叫秘书记上了我的电话,我以为是作秀,2012年元旦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发信息祝他新年快乐,结果他回话“谢谢!也祝你新年快乐。”我当时想“大官”秘书的素质就是高些,哈哈哈!也怪不得他要从湖南法院选个秘书呢!这次拜访使我格外珍惜乡情,又使我联想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友情、爱情、亲情,倘若人间没有这些人情世故,那人的生活还有什么意义呢?但是,我们做法官的每当遇到乡情、友情、爱情、亲情冲撞法律的时候,又必须牺牲我们的这些“情”,义无反顾地选择“法律至上”,因为我们是法律和法治的坚强卫士!
 
    三、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主讲《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
    1、立法人性化,取消13种死刑,如金融诈骗罪、盗窃罪。死刑的范围绝大多数限于暴力犯罪。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13年;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有期的不能少于20年。
    3、不满18岁的不成累犯;被判5年以下的在面临入伍、升学、就业时免除报告义务;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4、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坦白从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主讲《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1、为何依法办案往往引起热议?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经济、传统伦理等紧密相连,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较低,我们判案在顾及社会效果方面做得不够。处理个案,离不开社会环境,把自由裁量权用好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因此,我们当法官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才能把案子判得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
    2、宽严相济,不同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在先,宽要宽到家,严要严到位。打防并举,防重于打。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了,蛋糕做大了,分配上的矛盾越来越大(绝大多数矛盾的根源是分配不公和沟通不够,人与人间的矛盾、单位内部的矛盾、地方上的矛盾、国际矛盾,概莫如此)。各类矛盾呈现多元化。从宏观上讲,司法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效果良好。倘若我们法官判个案子反而把矛盾搞得更大,那就是社会效果差,这个案子没判好。
    3、最高法院即将出台关于刑事改判发还问题的规定,要求改判发还要先与一审法院沟通,在内部函上详细写明案件存在的问题、改判发还的原因及理由,同时还要说明被改判发还的是错案、不合格案还是瑕疵案。
    4、本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在被告人确实悔罪、确实赔到位的前提下,钱可以换刑;被害人无过失的杀人、伤害,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要赔。当然这些还有待于我们在修改刑法时大声呼吁。再就是要高度重视调解,调解好处在于被害人得到了赔偿,被告人得到了谅解和宽大处理,减少了社会矛盾。
    5、现在国家启动了被害人救助基金,3万元左右,各级法院要用足用活这个政策。
 
    五、北京高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王振清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几个问题》。
    1、目前社会矛盾突出,法院功能有限,难堪重负,要推动构建多元化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善于借助外力处理疑难案件。
    2、法官遇到棘手的关系案、人情案,要以法律为后盾,在追求审判艺术上下功夫。近3年来,北京中院受理公民告国家部、办、委、局的行政案件有3000多起,包括公安部、外交部。可想而知,这些棘手案件的审理,不依法审判、不讲究审判艺术行得通吗?
    3、法院在执行问题上丢分很多,对于疑难案件一方面要加大调查力度,向侦查机关学习;另一方面要讲究执行策略,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4、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难,“城管”部门仍是畸形儿,是政府的别动队,法院不要参与拆迁。
    5、对待无理缠诉的“滚刀肉”,方法要讲究,原则要坚持,“宠爱出不了孝子,迁就出不了良民”。
    6、我当过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院长,认为发挥法官主体的能动作用很重要,当时我号召每位法官每年要做一件让当事人感动流泪的事,或者做一件对法院建设有益的事,做成的重奖。
 
    (听课有感)王振清副院长讲到的审判(执行)艺术问题,是法院的主要业务,关系到审判公正问题,关系到涉诉上访问题,关系到党和群众的评价问题。有些法院虽然比较重视,但基本上没怎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提高的活动,至于审执质量效率问题,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搞好搞坏一个样。我建议市中院、基层法院在引导干警读书学习方面扎扎实实地开展一些活动,比如可以组织广大法官多开展一些诸如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选、有关调解判决执行技巧的讲座及经验交流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加,以此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影响力,把广大法官的意志凝聚到公正执法上面来。
    王振清副院长讲到的发挥法官主体的能动作用问题,包含两个含义:一是领导要善于发挥法院主体的能动作用,用制度文化酿成崇尚干事的鞭策懒惰的氛围;二是法官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坚持“三要三不要”。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不要就案办案、不管社会效果;要视民如伤、推己及人,不要麻木不仁、冷漠弱势当事人;要辨法析理、案结事了,不要“糊涂官判糊涂案”、酿成涉诉上访甚至法治事件。当然,这里的法官应当包括全体干警员工,因为人人都是法院力量,人人都是法院形象。
 
    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主讲《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1、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辩护角色,他们可以了解有关情况,但不能核实有关证据,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核实。
    2、律师若要求在看守所会见,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不须侦查人员在场,不被监听。但涉及诸如贪污贿赂、危害社会犯罪、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案件,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3、强调了辩护人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对于即将或正在发生的犯罪,有义务及时报告国家机关,不悖职业道德。
    4、证据问题,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在勘验检查笔录后面增加了辨认试验笔录,包括电子数据;增加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辩护方不承担举证责任;更加保护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证据,物证、书证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但证人证言及嫌疑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只要不是刑讯逼供的证据就不能排除,但……
    5、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予核实,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换人。
    6、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时可以进行法庭调查,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7、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控辩双方有重大异议的,证人须出庭作证;嫌疑人的直属亲属可以豁免出庭作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院对不出庭作证的可以拘传到庭,到庭后不说的可以处以10日以下拘留;证人出庭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证人的保护是司法人员的责任,应采取一些必要的保密措施。
    8、二审发还一审又坚持原判的,二审应直接判决。
 
    七、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主讲《立案与涉诉信访的几个焦点问题》。
    1、涉诉上访问题形势严重。目前诉讼案件在下降,但涉诉上访的在上升。作为法制的守护者、人权的保护者、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处在风口浪尖上的我们法院法官,绝不能不重视、不正确面对涉诉上访问题。我庭、国家信访局有时一天要接待上千人,其中有喊口号的、有背标语的、有拦车的、有割腕的、有跳宋水河的,有自焚的,上访状况令人担忧,国际影响也很不好。归纳其因,有的是冤情(比例不小,在执法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是精神偏执,有的是特别困难,也有的是别有用心,去年有一上访者还把我们法官打了。我庭后来壮大了法警队伍,仅法警就有50多人,前不久向中央领导表演了棍棒术,当然,棍棒术是用来对付不法之徒的。哈哈哈!胡锦涛对全国面临的上访越来越严重这个头痛问题特此作了批示:各级领导要切实解决好上访者的困难,…….
    2、涉诉上访的原因:一是当今社会变迁较大,各种矛盾在司法领域集中反映出来。二是审判理念有些问题,没有做到法律至上,排除干扰的信念不足,措施不力。一方面我们要注重案结事了,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司法标准。三是司法能力不足,案件质量和执行力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们不够专业,认定事实不准,吃不透法律精神,缺乏调解艺术,调解艺术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司法智慧、社会阅历等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很重视;另一方面我们人手严重不足,究竟基层、中院、高院法官一年应审多少案件,缺乏科学界定。我们审判一线为此累死了不少法官。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有我们法官审案多,也只有极少数国家设立审限。我国法官办案在全世界是效率高、质量低,当然造成质量低的原因很多。绝大多数涉诉上访的是民商案件,民商案件很复杂,不好把握,我们要在这个领域的管理方面下功夫,尽量减少上访。四是诉讼机制有问题,没有哪个部门有我们法院、法官接受的监督多,结果导致干涉审判的人越来越多,越监督反而问题越多。再就是对有关审案责任人缺乏保障和奖惩机制。
    3、解决涉诉上访的对策:一是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增加同情心,这是宗旨问题。二是强化法律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至上。三是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在预防措施上下功夫,把好审判执行关,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上下功夫。当然,对极少数上访缠诉的“滚刀肉”,不能花钱买安,否则是花钱买麻烦。对待他们,时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钥匙(包括台湾问题也是如此。哈哈哈!)无理闹事违法的,必须依法制裁。四是必须坚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有关案件质量、涉诉上访的奖惩制度,以及涉诉上访的终极制度,对有关责任人都要实行奖惩,要搞一票否决制。这是关键。再就是增设藐视法庭罪。五是必须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绝大多数上访案件来自于基层法院,基层最复杂、最辛苦,今天来学习的大多数是基层的领导,我们作基层的要有一种使命感,不论是从良心、职责、还是从功利角度,都应当把法院门前的上访者解决好。法院大门是司法的门面,是神圣的殿堂,怎容无理缠诉上访?!当然,最高法院在对待基层法院处理上访问题方面更应有所作为,对中级法院前50名、基层法院前100名的应当记功评先…….
 
    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薛刚凌主讲《化解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会》。
    1、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
    2、引发冲突的原因:一是从经济利益来看,大多数大企业不愁贷款,小企业供血不足;国企负责人的工资比总理的高几十倍;经济政策预期性不强,如导致房价几年压不下来。二是从社会角度讲,缺乏公平科学的竞争机制,如公开招考面试的水份多,穷人的孩子读书条件差。中小学搞竞争没有照顾好少儿的基本休息与爱好,且淘汰了不少优秀少儿,人的智商与长个儿一样,有迟有早,智商未发育成熟就把他们淘汰了。相反,到大学该搞竞争时又不搞,只要上了大学就可以拿到大学文凭。日本教育制度很严,博士毕业的比例是10%,我国的至少是90%。我国的大学老师不让学生毕业,学生就挑楼、就用刀子逼着老师的脖子。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如下岗职工、1.8亿农民工和2亿流动人口、“两劳人员”等弱势群体,一遇疾病和天灾人祸就无保障,还有不少不良少儿(绝大多数是家长离异、家长溺爱和本身行为不正造成的)无人管,国家管他们后来几十年要花更大的代价。缺乏科学的社会调控机制,主要依靠领导人的注意力来调控,如对现在资本收益比例过大、税收多数来自于低层和中层、贫富差距过大、物价特别是房价上涨过快、城市人口分布不合理(如北京人口猛增导致水资源极其缺乏)、对女性保护不够(我也很赞成这个观点,因为生孩子是社会的事,打工的女性一生孩子往往面临着重新就业,德国离婚男人要把收入的一半分给妻子,我建议可以考虑增加女性的生育保障基金,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还增加点休假时间。哈哈哈)等问题的调控,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三是法治地位不高,法制不健全。我国文化是一元的不是多元的,往往人治大于法治,不一定是法律和真理说了算。如投票选举的民主性究竟有多大?往往刚直不阿、不讲情面的人为何得票少?党委书记和上级院长对你这个法院院长说的案子意见,假设不对,你到底听不听?对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我们只有以正确的理论来回答解决!30年前,一场关于实践是否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解决了方向问题,所以说理论高度决定发展速度。
   3、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一是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关键是建立健全对各级领导人的监督制度。所有问题一追根溯源就追到腐败,就追到政治体制。我国政治体制多年未改了,已大大阻碍经济体制的改革。“权力高度集中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改革就意味着对掌权者利益的消减和剥夺。我希望各级领导人拿出点政治勇气进行改革,不怕牺牲自己的利益,对国家负责,对管辖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对人民负责。二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经济改革的力度,如针对土管税务城建部门给开发商便宜收费问题、互联网泛滥问题,要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苏格拉底强调的是“理性”(孔子强调的是“悟性”),法治社会的前提是社会理性,没有理性的社会不可能法治。社会自治需要监管调控,不是放羊。社会管理创新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有的领导是化积极因素为消极因素。三是加快公共行政的转型,要实现利益多元化。行政改革不同于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既是错了还可以再来。有很多问题为什么不从根本上改进呢?如中央去年把各地方驻京办事处撤了,但名亡实存。究竟是靠行政法治推进还是靠司法法治推进?很值得探讨。但是,中国面临着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在这方面的宣传和可行性研究还做得很不够。
 
     (听课有感)薛刚凌教授讲到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冲突问题时,谈到我国33年前开展的真理标准大讨论问题。当时,如何评价“大跃进”、“文革”、“反右扩大化”、“毛泽东思想”?如何为大批老干部“平反昭雪”?如何确定“党的基本路线”? 高层各种观点都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小平同志在这种背景下抓住了理论分歧的牛鼻子,开展了真理标准大讨论,并提出“三个有利于”,从而高度统一了全国人民的思想。由此,我联想到当前法院新旧班子交替面临的思想不够统一的状况,在如何处理继承发扬与创新改革关系时面临的一些困惑,如何统一广大干警的思想问题使我也想起了 “三个有利于”:即衡量院长和全体干警言行是否正确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是否有利于法院的创新与发展;是否有利于干警的素质提高与待遇改善。像有的法院将法官的业绩作为评先晋级的主要条件,这种制度就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利于干警的素质提高。任何制度都要不断完善,我们不能老是抱住旧的东西不放,因为创新无止境,发展是硬道理。倘若说我们发表意见、处理问题都只顾自己、不顾大局,那这个法院的院长怎当得下去呢?这个法院又怎发展呢?诚然,任何人产生言行的前夕都有原始的冲动,但我们倘若先以“三个有利于”衡平一下自己的观点,扮靓一下心态,那我们的言行就会更加理性、更加阳光、更加温暖,就更有利于法院的大局。理应同此,我们法官审案遇到弱势当事人举证质证不到位时,究竟是被动司法不作为还是能动司法释明?此时就应以是否有利于公正与效率这个标准做出抉择。
 
     九、北大教授朱瑞华主讲《法官思维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
     1、法官判案不能违背天地良心,不能违背常理。欧洲特别重视法官的阅历和品德,他们的裁判是引导人们言行文化的主流。我们的司法制度虽然不一样,但我们法官在这方面不是没有作为,相反若不注意若就会引起很大地麻烦。
     2、以程序的公正确保结果的公正,审判过程的公正是核心因素,一定要给所有当事人提意见的机会,一定要把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听进去,“人类防止错误就是听取对立的意见”。同时,公正的程序是给败诉方制定的,因为他们往往把败诉结果归责于程序的错误,所以我们法官在程序上要做得“滴水不漏”才行。
     3、程序公正的三要素:一是法官要保持中立,不能偏见,不能先入为主。“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要保持理性,判理要有一个理性的讨论,司法审判要充满理性主义的精神,有效抵制权势和舆论对司法的干扰,这是我们做法官的本分。我们法官思维不同于公务员,只是简单的服从,要注重理性思维,要注重总结提高,一年要挤时间写一两篇充满理性思维的专业文章。三是法官要保持当事人权利实质上的对等,天平倾斜弱者,给强者以义务。
     4、为何职务犯罪缓刑比例高于60%?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比例低于60%?说明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十分必要,请你们不要反感,这是对你们法官的最好保护。
     5、审判要民主,要公开。脾气最好的是中国的陪审员,因为他们什么意见也没有,纯粹是“聋子的耳朵”。我们法院不能自欺欺人,要改革陪审制度,起码要讲实用吧。法院开庭不要搞“旁听证”,太封闭,太落后,这在外国是笑话,凭身份证旁听不是很好吗?判决书要公开,要上网,指导人们依法办事。我们不上网,说穿了就是判决不够公正、质量不够高,见不得阳光,不敢公开。其实,判决书上网了,有利于提高司法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6、如何面对互联网?互联网这东西,是世界潮流,主流是好的,有利于监督,有利于信息共享。我们一是要端正态度,欢迎媒体的监督。法庭可设记着席。针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开新闻发布会。打铁靠自身硬,审判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要不怕晒太阳;二是要正确协调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既要从善如流,又要坚守法治。公开透明是消除谣言的良方,越是神秘越是传谣,越是透明越是避谣;三是要和媒体交朋友,借助媒体宣传法律,让法治深入人心。
 
     (听课有感)朱瑞华教授讲的法官断案要高度重视情理问题,使我想起了南京某法院判的被告彭宇驾车撞伤原告某老人案,裁判老人负40%责任,被告负60%责任,判理是,若被告没撞原告,那被告怎会搀扶老人去医院救治?结果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主审法官也被调离。分析成因,审理法院当时在原告难以证明系被告撞伤的情况下,也许过多考虑了原告是弱势群体的因素,忽视了证据规则,但更重要的是没有从人性美好的一面认定常情常理,挑战了我国几千年来“见义勇为”的优秀文化。前不久,当地主管政法的领导通过媒体表示: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车撞。结果又引起网民议论:既然系被告所撞,为何被告仅承担60%责任?总之,一个小案子转身成了一个大的法治事件,恐怕是审理法院始料不及的。透过这起法治事件,我们法院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呢?“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诚然,我们基层法官每天接触的大多是些“小人物”的“小事”,但是,倘若缺乏悲悯同情心、执法坚定心,往往就促成这些“小人物”为了尊严让“小事”酿成弥天大祸。现在个别法官、审委会委员及领导很是麻木,审案定案意见往往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凭个人好恶,看领导是什么意见,看哪方当事人说情,看哪方当事人扯皮利害等等,这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缺乏审判使命感、甚至缺乏天地良心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法官特别是我们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十、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乃华主讲《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几个问题》。 
     1、最高法院安排我主持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前后采取征求专家、网民与有关部门意见等多种形式修改二十多次,没料到还是引起了媒体的轩然大波,这是最高法院始料不及的。我们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尽让婚姻回归于爱情的本质,让今后的婚姻更加纯洁,让弱势方得到更好地保障。“先小人后君子”,我们最高法院宁肯来当这个“小人”,让准备走向婚姻殿堂的小伙子姑娘们当好“君子”。
     2、亲子鉴定问题,一方若提出非亲子问题须提供相应证据,那一方若能有力反驳就可定案;那一方若反证不足就需提出DNA鉴定申请,一方若不同意鉴定就需承担责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转移、变卖财产或吸毒、赌博毁损财产,另一方起诉的,法院应予保护起诉方名下的合法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经营性的收益属共同财产,但原婚前个人名下财产的孳息等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购买房屋,婚后的房屋租金不属自然增值。
     6、赠予撤销问题,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在生效前可以撤销。
     7、婚后由父母出钱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钱但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份共有。
     8、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有虐待行为或损害其财产的,其直系亲属有权提出变更配偶的监护关系。监护关系变更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代为提出离婚诉讼。
     9、妻子擅自人工流产后丈夫起诉离婚的,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妻子有生与不生的权利。但是,妻子确实应生而不生的,法院调解后应予支持离婚。
     10、夫妻一方婚前已签购买不动产合同,交首付款并按揭贷款,后登记在支付方名下的,在诉讼中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判产权归登记方所有,由产权登记方负责还贷。若是共同还款,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1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出钱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且登记在这方父母名下的,夫或妻一方请求判令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能将此作为借贷关系处理。
     12、当事人已达成分割财产协议的,若双方离婚不成,法院应予认定该分割无效,但应依法分割财产。
     13、让《婚姻法》第42条的“扶助”义务更加明确具体,不许“扫地出门”,无住房的要给房住,不能生活的要保障生活。
     14、让《婚姻法》第46条制裁“包二奶”更有力,女方诉请赔偿更容易。
 
     十一、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主讲《比较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
     1、只了解自己国家的司法制度,实际是不了解自己国家的司法制度,因为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你不知道外国的司法制度,就不知道自己国家司法制度的好坏,就不知道自己国家司法制度应如何改革。当立法滞后时,就不知道怎样判案。
     2、英国的司法制度特点是公正、安全、效率,体现人文情怀。刑事诉讼改革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的控诉与审判;限制沉默权;一罪不二审。民事诉讼步入快车道,大量推广网上举证质证、主张、调解;鼓励适用法律援助。
     3、日本的司法制度特点是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社会功能与作用突出。民事诉讼成本转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实行民商诉讼保险制度;法官年人均审结民商案约200件。刑事诉讼改革:扩大被害人的权利,若被害致死,其家属可以扮演副检察官的角色,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参加庭审,可以发问,可以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2009年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可以询问被告。
     4、俄罗斯有三个最高法院(宪法、商事、普通),全国普通法院有24000多名法官,年审约20000000件,其中大多是治安法官(非正式法官)审结的;商事法院有4000多名法官,年人均审结200多件。审判价值取向,原来以保护国家利益为主,现在改为重点保护人权,有效地防止了公权干预私权。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其权利优于它们,包括对行政权的监督。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提前公开,当事人有选择权。
     5、香港的司法改革情况。⑴鼓励和解。⑵民商案件审理程序更加简化,实行支付令程序审理的较多,若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抗辩,则先适用支付令程序。(3)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内陈述实情。(4)主审法官的权利较大,防止行政干预主审法官的措施比较有力。律师费、诉讼费等问题都由主审法官决定。 (5)实行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只能上诉一次,上诉须得到上诉法院的许可,若是为了拖延时间上诉法院就不许可。(6)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不能超越立法权。(7)法官待遇较高,实行高薪养廉
     6、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较慢,主要是牵涉到政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审判法官190000多名,各地方的审理数量不均衡,审判资源配备不均。2009年人均审结54件,深圳东莞人均结案300多件,西部某县人均结案不到10件,北京人均结案148件,上海、广东、江苏人均结案110多件,最低的一个省人均结案6件。我国主审法官工作量较大,工作范围比外国的广泛,外国的大多数法官只是负责开庭与审签文书。因此,我国目前要加强配备助理审判人员,增加助理法官、书记员与法警。执行部门的大多执行工作可都由法警去做。
 
     十二、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主讲《量刑规范化的几个基本问题》。
     1、量刑规范化就是改变了传统的估堆量刑法,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进行量刑。如被告赔偿金额问题,与犯罪性质、被害人是否谅解、赔偿能力等因素有关。
     2、量刑的定量分析,不论是团伙案件,还是一人数罪案件,科学选准一个量刑数字的基点很关键,这里面有很多学问值得探讨。
     3、侦查机关也随之要收集罪轻与罪重的证据。
     4、“电脑量刑”观点错误,电脑永远只是工具,量刑主体永远是法官。
     5、谣言止于公开,法院应积极推行判决书公开化,把判决书的说理向社会公开。往往在公开方面不作为,是因我们心中有冷病,当然怕吃西瓜。各级法院判决书上网后,各种类型案件的量刑就可以进行衡平,至少在一个法院、一个地区比较均衡。我们现在还有不少法院,存在着相同的案情而判决结果相差较大的现象。
     6、一方面不能一概地以改判发还定错案,要建立科学地评查机制;另一方面不能随便地说上级法院改判发还错了,绝大多数改判发还肯定是对的。上级法院改判发还要慎重,因为你是生效判决,你是下级法院评判错案的标准。要改判发还一审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也应当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要改判发还一审未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经分管院长批准。改判发还前一定要采取适当且有效的方式与一审法院沟通。若是上级法院改判发还错了,一审法院要坚决找他们沟通讲理。我以前在基层和中院当院长时就是这么干的,但我基本上以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作为评判错案的标准,所以我管的法院审判质量也是出了名的。
     7、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为何很低?原因很多,但其中我们法院本身的审判质量不过硬、人们崇尚自由与权力的社会要求越来越高、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越来越多是主要原因。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尽己之力把案件审公正就是了。这是使命的需要,也是自保的需要。
 
     听课有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张军副院长、戴长林庭长在上面都讲到了如何提高审判质量问题。胡锦涛主席讲:如何做到胜败皆服呢?我琢磨到八个字,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最高法院自2008年来在全国逐步试行了审判案件质量绩效评估体系。王胜俊院长去年底还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最高法院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健全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实,类似的评估考核与追究制度,各级法院早就有过,可落到实处的有多少呢?实际效果又怎样呢?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哪里?一是审判绩效评评估体系本身结构分布不科学。如最重要、最核心的4个考核指标(改判发还率、审结率、执结率、调解率)在所有31个指标(湖北34个)中占的比分过低,导致考核结果不能正确反映法院、法官的公正与效率情况。二是审判绩效评估程序不科学。评估部门的职责及程序不明确,导致评估追究错案难,甚至有的法院为考核指标过关虚报浮夸,找上级法院有关部门说情作弊,结果把十分严肃的公正问题闹得乌烟瘴气。三是审判绩效评估考核没有较好地与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导致评估考核往往只是走形式。解决这个问题是落实审判绩效评估、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王胜俊院长讲即将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很好。不过,需要我们法院齐头并进的是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以人为本,奖励为主,惩罚为辅。四是审判绩效评估体系与考核院庭领导、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制度的关系衔接问题上不平衡、不科学,导致评估考核难以深入。
     针对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什么?坚持实行把审判绩效作为法官评先晋级的主要标准的管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定海神针。那么,在我们有限的权利和条件范围内,怎样才能让审判绩效评估考核更富有实效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0年、2011年没有被改判发还案件,他们的绩效考核制度给我带来了一些启发:
     我们不妨制定一个与上级法院规定的审判绩效考评估办法配套的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条例》,作为法官与其他干警评先晋级的主要依据。上管院长下管干警,每季度将全体干警业绩考核情况公布核对,年底结硬账,予以奖惩兑现,促使审判绩效考评不断走向深入。对于改判发还案件,由审管办(审监庭)、监察室、各案的合议庭(独任审判的由主审法官参与)组成三人评查小组,由评查小组每季度对改判发还案件进行初评,评查标准主要以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结果为标准,对评出的并非错案与差错案的案件(评查小组一致认为是错案与差错案的直接认定),由审管办将主审法官、评查小组与上级法院改判发还意见向审委会汇报,各委员先面议再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错案,最后以多数意见为准定夺是否错案与差错案。主审法官对评查不服的,若其将此案宣传报道出来且未带来较大负面效应的,又可以认定为非错案与差错案。对于错案与差错案,分别扣发主审法官有关奖金等费用200元、100元(除本身意见正确的外。在此强化了审判一线的责任,也要同时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力度),分别扣发相应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院庭领导(指发表意见错误的)有关奖金费用100元、50元。对主审法官因人为违法形成的错案扣其全年奖金,两年内不得评先晋级。主审法官一年发生错案超过3%或连续两年超过2%的,调离审判岗位到其他部门工作,两年内不能回到原岗位工作。对连续三年完成主要审判任务指标且无错案与差错案不超过3%的、执行数量最多且无错案的法官,院申报晋升一级。年底对完成人均办案数且无改判发还的,主审案子最多且改判发还未超过2%的,完成主要审判业务指标且无上访的,执行数量最多且无错案的,执行数量超过人均办案数、上升幅度最大且无上访的,其他行政管理服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奖给1000元至2000元。对其他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司机等,同样按职责要求制定出奖惩制度。对为法官谋福利的、为法院建言献策被采纳的、见义勇为的、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发出司法建议的、宣讲法制课的、开源节流的等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是否有利于法院的创新与发展,是否有利于干警的素质提高与待遇改善)作出贡献的都给予奖励,对不符合“三个有利于”造成损失的都给予惩罚,让先进的管理制度使人人成为法院力量,人人成为法院形象。
     上述奖惩制度,也许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合议庭成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责任感不强的问题,法官审判质量好坏与效率高低一个样的问题,法官因就案办案导致案结事没了的问题,奖励提拔不重实绩的问题,以及“上级指令”与地方干扰等问题。当然,要有效实施类似上述的奖惩制度,最需要的是我们具有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身作则的政治勇气和司法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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