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2年高级律师和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动员律师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提前20天将报名登记表上报市律协秘书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举办2012年高级律师和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公证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经司法部批准,司法行政学院将举办2012年高级律师培训班和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2012年高级律师培训班,举办一期,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在职三级律师或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执业律师。
2012年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共举办两期,参训学员须为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公证工作满五年的现职公证员以及公证管理干部。
参训学员须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培训内容、师资、时间、地点
(一)培训内容
高级律师培训班将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业的发展专题、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专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刑事、行政、民事业务新知识专题、律师业务拓展的技巧专题以及应对工作压力与生存哲学专题等。
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将安排公证法及公证实务发展创新的若干专题、公证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专题、公证业务细则制定中若干争议问题专题等。
(二)培训师资
培训班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实务专家和高等院校知名教授授课。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2年第一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2012年6月18日——6月27日,6月18日报到,6月27日结业。
2012年第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2012年10月15日——10月24日,10月15日报到,10月24日结业。
2012年高级律师培训班:2012年10月29日——11月7日,10月29日报到,11月7日结业。
以上三期培训班的培训地点均为司法行政学院(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
三、入学办法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附件中的《学员名额分配表》选派学员,如报名人数多于分配名额,与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处联系后也可报送。
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处。
第一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第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高级律师培训班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16日。
培训班将对学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颁发司法行政学院结业证书,并注明完成学时情况,可作为律师、公证员职务晋升和年度执业教育培训考核的依据。
四、培训费用
高级律师培训班、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培训费每人30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资料费、考察费、餐费)。
五、注意事项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二张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彩色照片及其电子版。
3.有关招生及报名的未尽事宜,请与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处联系。
通信地址: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
联 系 人:李军、徐嘉临
电 话:(010)51399038 传 真:(010)51399038
司法行政学院网站:请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点击左侧直属单位栏内司法行政学院网站链接,下载表格和查询相关信息。
汇款户名:司法行政学院
开 户 行:工行东城支行营业室
帐 号:0200080709026400165
附 件:
一、2012年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学员名额分配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2012年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份
|
名额
|
省份
|
名额
|
省份
|
名额
|
北京
|
5
|
山东
|
5
|
宁夏
|
4
|
天津
|
5
|
河南
|
5
|
青海
|
4
|
河北
|
4
|
湖北
|
5
|
新疆
|
5
|
山西
|
6
|
湖南
|
5
|
兵团
|
3
|
内蒙古
|
4
|
广东
|
6
|
|
辽宁
|
5
|
广西
|
5
|
吉林
|
5
|
海南
|
4
|
黑龙江
|
5
|
重庆
|
4
|
上海
|
6
|
四川
|
16
|
江苏
|
6
|
贵州
|
4
|
浙江
|
5
|
云南
|
5
|
安徽
|
5
|
西藏
|
2
|
福建
|
5
|
陕西
|
5
|
江西
|
4
|
甘肃
|
3
|
共计
|
160
|
备注
|
各期培训班均按此表分配名额报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