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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3-02-28 09:07:54   浏览次数:6478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3月集中开展2012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所有执业律师,均应参加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2)年度考核期内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内容为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七)项和第七条至第十条对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所作的分解以及《宜昌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
2、律师考核内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第八条第1-6项。
(二)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对该律师暂缓确定考核结果,待查处结束后再予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市局组织考核评定、报省厅备案公告的流程进行。
1、律师事务所自查。律师事务所应对本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于3月8日前向主管局报送本所2012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和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考核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纳税凭证;(3)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8)自评打分的《宜昌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见附件1)以及《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花名册》等(见附件2—7)。
 2、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对所辖律师事务所组织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依照《办法》规定进行初审。3月1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局律公科。
3、市局组织考核评定。市局于3月中旬分组对全市律师事务所逐一进行检查考核,各组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局集体研究确定全市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考核等次。市局律公科对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核实。
4、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局将考核结果在《宜昌司法行政网》和《宜昌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局申请复查。
5、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同时报省厅备案公告。
(二)律师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工作总结;(3) 2012年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另需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律师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3、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辖律师事务所将材料报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市直所将材料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4、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和市律协秘书处依据《规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市律协秘书处结合参与考核律师完成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任务、奖惩和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后,在《宜昌律师网》上公示。公示后,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规定办理。
5、市律协将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律师,市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3月8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主管局和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或者市律协秘书处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在3月1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将本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市局律公科和市律协秘书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效果。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肃认真、客观全面地总结2012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意见,提交的材料要具体完整,不得出现漏人漏报情况。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地各所要按照《办法》、《规则》和《宜昌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受到惩戒的或者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的律所或者律师和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无故缺课半天以上或者网络教育未到达规定学时的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合格”或者“称职”等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局收回并上报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市局和市律协如发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结果,分类处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同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因有《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主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终止。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由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的律师不得参加2013年度各类表彰活动。
 
附件:1、《宜昌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
      2、《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花名册》
      3、《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
      4、《宜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录》
      5、《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6、《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7、《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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