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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举办律师商标代理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3-03-25 17:18:42   浏览次数:6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拓展商标代理服务,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也提出了较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帮助广大律师掌握商标代理业务基本知识,熟悉商标代理业务基本规程,提高执业技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全国律协定于2013年4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举办一期律师商标代理业务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名称

  律师商标代理业务培训班
 
  二、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2013年4月19日至21日
  2.培训地点:北京中苑宾馆
  3.报到时间:2013年4月18日09:00—21:00
  4.报到地点:北京中苑宾馆
 
  三、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从事商标法律业务的委员;
  2.具有一定商标法律业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有意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
 
  四、培训内容
 
  ● 商标申请书格式要求及流程,商标审查基本原则;
  ● 商标异议申请审查和商标转让、变更、续展基本知识及要求;
  ● 商标评审案件解析,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相关知识解析;
  ● 律师从事商标申请等业务代理技巧;
  ● 律师商标异议、评审业务代理技巧;
  ● 律师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代理业务技巧。
 
  五、授课师资
 
  本次培训将邀请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及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授课。
 
  六、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的律师,每人需交纳学习费用(含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培训期间的午餐费)1400。请于2013年4月8日之前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付款或直接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同时须准确注明所需开具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会议费或培训费),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培训期间发生其他费用请参训律师自理。
 
  七、住宿安排
 
  1.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会务组可代为预定,费用自理。
  2.代定住宿地点为培训所在地,即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25元/床/日/送一人早餐(与他人合住一标准间),400元/标准间/日/送一人早餐。
 
  八、报名方式
 
  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将本通知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成功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的回执确认函为准。
 
  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4月8日(注:因会场座位有限,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训律师名单)。
 
  电汇截止时间:2013年4月8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培训报到时间:2013年4月18日09:00—21:00。报到时请携带律师执业证和全国律协回执确认函,已汇款者在报到时应出示汇款单收据复印件。报到地点为北京中苑宾馆。
 
  九、邀请参加
 
  为支持西部地区的律师培训工作,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十二个西部省(区、市)以及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由省(区、市)律师协会选派一名执业律师参加本次培训,全国律协免除其培训费用(由前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在报名表加盖协会公章后,于2013年4月8日之前报至全国律协,培训报到时以此为准)。
 
  鉴于商标代理业务对于律师拓展新业务领域的重要性,司法部领导将出席本次培训班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请各地律师协会积极组织本地区律师参加培训。
 
  十、全国律协培训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acla@163.com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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