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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5-03-06 00:00:00   浏览次数:6423

 

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于3月集中开展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宜昌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参加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20151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2)年度考核期内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律师考核内容为《规则》第八条第1-6项。

(二)考核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对该律师暂缓确定考核结果,待查处结束后再予考核。

三、考核程序 

1、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缴纳会费和完成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相关证明);(4)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52014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律师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3、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辖律师事务所将材料报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市直所将材料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4、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和市律协秘书处依据《规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市律协秘书处结合参与考核律师完成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任务、奖惩和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后,在《宜昌律师网》上公示。公示后,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规定办理。

5、市律协将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律师,市律协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31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或者市律协秘书处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在32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将本地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市律协秘书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加强律师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效果。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严肃认真、客观全面地总结2014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意见,提交的材料要具体完整,不得出现漏人漏报情况。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地各所要按照《规则》、《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受到惩戒的或者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的律师和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无故缺课半天以上或者网络教育未到达规定学时的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合格或者称职等次。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市律协如发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结果,分类处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将记入律师执业档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由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不得参加2015年度各类表彰活动。

附件:1、《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花名册》

2、《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

3、《宜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录》

 4、《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5、《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6、《宜昌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宜昌市律师协会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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