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至26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破产管理流程中关键业务详解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专题研修班”在有“九朝古都”、“牡丹花都”之称的河南洛阳正式开班。
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破产清算”成为一个略带贬义色彩的词汇,各界对此讳莫如深,由此出现不少的“僵尸企业”。由于难以走正常的程序实现出清,这些企业只能继续低效甚至无效占有大量的生产要素,因此这些资源无法在市场中实现流通,进而发挥不出应有的市场价值。
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中竞争承担风险,有的发展壮大,有的归于失败,自然会呈现出“生老病死”各种状态。“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相当于针对不健康的企业进行的“手术”,实际上是对其进行拯救。要么重整之后原企业重新焕发出活力,要么清算之后让生产要素回到市场中继续发挥价值,不管哪种方式都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各界针对破产清算的接受度在逐步提升,实务届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以浙江省绍兴市为例,2013年到2017年的破产案件从20件猛增到152件,实现了好几倍的增长。这个过程中涌现出很多优秀的案例,案件的法官和管理人在实务中解决了大量的细节问题,处理了大量的疑难杂症,积累的经验对同行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同时期,美国一年的破产清算案件高达80万件,相比而言中国一年才1万件左右。这预示着我国在破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向海龙律师、向超群律师参加了专题研修学习,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来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破产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官,和来自全国各地的破产管理人,针对破产案件实务中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