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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所律师参加省律协组织的《民法总则》专题讲座
来源:前锋   发布日期:2017-05-12 09:52:48   浏览次数:875

 

201756日上午,前锋所葛隆恩、熊哲峰、熊希律师参加了湖北省律协在武昌东湖畔组织的《民法总则》重点与难点专题讲座。湖北省律协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教授作为主讲,与我省的律师们就《民法总则》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有着怎样的立法目的?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王轶教授在讲座中一一为学员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王轶教授谈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及所欲达致的理想。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宣示价值取向,是民法总则确立基本原则的首要目的。

    王轶教授指出,民法总则确立基本原则的另一目的,就是发挥其补充民法法律渊源的功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上述规定里提到的“法律”,不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立法文件,严格来讲,这里的法律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都可以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是说,“习惯”这个民法的法律渊源,是要经过民法基本原则检验的,然后才能发挥民法法律渊源的功能,如果是陈规陋习,那就不能成为作为民法法律渊源的习惯。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具体依据,则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创制裁断纠纷的具体依据。

    王轶教授还指出,民法总则确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很好的体现了上述两个立法目的。

    虽然王轶教授讲的兴致勃勃、学员们也意犹未尽,但鉴于时间有限,大家在依依不舍的氛围中结束了这次学习。这次的遗憾只能寄希望湖北省律协能够更多的举办类似的专题讲座,也期盼再次聆听王轶教授的精彩演说。感谢湖北省律协、感谢王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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