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规定的出台,对更好地惩治“老赖”、化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细化明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办案流程,导致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具体运用中出现运行不畅,以致于“老赖”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仍然肆无忌惮,对化解执行难未能起到更加明显的作用。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已经遇到各种各样的“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老赖”采取实质措施予以惩治,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以化解执行难,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效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和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请求我市政法委召开相关会议、出台相应文件、完善办案流程,组织公、检、法等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二、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有权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出具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对提出了将被执行人移送侦查书面请求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三、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审判。
四、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对案件督促办理的相关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