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市律协秘书处召开座谈会,针对部分律师反映的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以期切实维护广大律师特别是老年律师的正当权益。
近年来,城区部分律师向市律协秘书处反映,律师退休后,市医保处仍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每月为其交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并告知以单位名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由其单位一直缴纳到退休职工死亡为止。反映情况的律师认为医保处要求单位继续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其死亡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超收行为。
与会律师就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以及其他城市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国家《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由各省制定缴费年限,但是,湖北省和宜昌市均没有按照这一要求明确制定,实践中,均是由所在单位交纳到保险人死亡为止,不仅律师行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是如此处理。会后,秘书处决定以市律师协会名义书面向市人社局反映退休律师医疗保险相关问题,以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从政策层面加以改进,更好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