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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喻伟副会长参加宜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启动活动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8-11-09 11:34:31   浏览次数:1012

20181030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监狱联合举行“对宜昌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活动,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与监狱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促进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泽萍、宜昌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周宏,中共宜昌市委政法委法制建设科科长李绍山等领导及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技术信息处、司法警察支队相关干警,宜昌监狱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参加活动。活动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和市人大代表、红光社区居委会主任王涛参加。

“对宜昌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监督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满足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为目标,以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为主要任务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监狱检察工作改革试点的实践,积累和总结经验模式,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促进提升改造效果,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实现监狱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启动仪式上,李绍山科长宣读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周宏监狱长表示,将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提升规范执法水平。郑泽萍副检察长强调:一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是增强监狱检察工作实效的迫切要求,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自觉行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二要把握变化,明确要求,准确把握检察方式的变化、工作重点的变化、问责追究的变化和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推进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不断迈向深入;三要加强协作,健全机制,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探索形成宜昌巡回检察模式。陈喻伟律师从加强检、监、律互动,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角度对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提出建议。

启动仪式结束后,全体参会人员对宜昌监狱生产车间、监区监舍、医院、食堂等场所进行了巡查。

下一步,市检察院巡回检察办案组将对宜昌监狱收监、出监、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禁闭和警械具使用、安全防范以及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进行深入系统检察。

 

背景阅读:

2018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解决传统派驻检察存在的“同化”、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试点时间:20186月起,到20195月结束,为期一年。

试点地区: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八个省(区、市)开展。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院要至少确定三个、上海市院要至少确定两个地市级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试点院对辖区内的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出成效。对于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明确巡回检察的内容和重点: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此外,检察官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二是规范巡回检察方式和要求: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巡回检察。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三是综合运用巡回检察工作方法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劳动车间等场所;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列席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四是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轻微违法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跟踪督促纠正。对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此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五是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每次巡回检察都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报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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