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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喻伟、宋志武律师参加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8-06-12 16:09:01   浏览次数:1175

201868日,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五楼会议室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副主任吴康年、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永生、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儒明和全体法制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市政府法治办、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统一审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稿》(讨论稿)。

宜昌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电动车辆保有量超过48万辆,绝大多数不符合有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相当部分驾驶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给人民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秩序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将制定该条例列入了宜昌市2018年度立法规划。

20184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在《三峡日报》、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条例主要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稿)。5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专程赴武汉,就条例主要制度征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意见和建议,寻求支持。5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院和立法顾问,再次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524日、25日和3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康年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分片召开3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当阳市、西陵区、点军区和亭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法制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部分销售代表和用户代表等方面对条例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立法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来的各方面的意见再次认真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二审稿(讨论稿)。

    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志武律师出席会议并分别从地方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对无上位法规定内容的处罚条款创设,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角度对条例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永生总结了委员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形成统一审议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订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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