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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应邀参加“《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研讨会”
来源:七君所   发布日期:2016-03-31 09:29:42   浏览次数:1519

 

323日上午,湖北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永高陪同由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刘源超带队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组在宜昌市桃花岭酒店江南春会议厅召开“《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研讨会”。宜昌市刘建新副市长、宜昌市工商局党组书记陶大熔、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李久香秘书长,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代表,宜昌市人大、宜昌市政府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共计30余人对起草中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二)展开扎实的立法调研工作。

在会上,宜昌市律协副会长何昌林律师作为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代表先行发言,其总结《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二)的亮点在于第二章经营者特定义务,并建议随着机动车消费投诉的增加,应该增加机动车(特别是二手车)的经营者的特别义务。

随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熊敏瑞律师基于其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及在宜昌市地方立法研究院从事研究工作的经验,对《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二)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1、建议在条文上应该将经营者区分为提供有形商品的经营者和提供无形服务的经营者,并以此为依据划分第二章经营者特定义务的内部顺序。2、建议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中,增加但书内容:即未经消费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其病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在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基于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的需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在未经消费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向有关机关反映其病情。3、鉴于近年金融、保险类消费投诉不断增加,建议增加金融、保险服务经营者特定义务的条款。

    湖北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永高总结发言时表示,这次研讨会是非常务实的,各位代表都精心准备,积极的提出自己的想法,针对湖北省的特点为《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特别是律师代表的建议既有高度,又具体可行。希望《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能够通过扎实的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为湖北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大的保障,同时也为执法部门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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